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作者:高教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创建国内高水平中医药大学,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机制,落实督导工作职责,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体系,督导范围涵盖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教学领域的全部相关环节。

第三条  校院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通过听课、查阅档案资料、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参加有关教育教学会议、师生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进行专项检查评估等方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师培养、质量文化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秉承“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以督促改、督导结合、以导为主、本研贯通、一体提升”的工作思路,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校级督导组对院级督导组有工作方面的指导关系,但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院级督导组应接受校级教督导组的指导,并配合校级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级督导组由符合督导员聘任条件的教育工作者、退休教师、在职教师、外聘专家和外聘教师组成,根据在职情况分为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校级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秘书各1人,均由学校聘任,成员不少于10人,在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校级督导组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联络工作。

第八条  院级督导组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设组长和秘书各1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不多于10人。分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可在教学单位设置督导组办公室。

第九条  原则上,督导员不得同时兼任校级和院级督导工作;院级专职督导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教学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督导工作;院级之间相互兼任的督导员比例不超过30%;校级、处级干部不得受聘为校院两级督导员。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愿意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二)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能够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与教育教学方法,能够发现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并给予相应指导。

(四)为人公正、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校级督导员实行聘任制,在个人自愿、教学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遴选、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2年。

第十二条  督导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导职责应向督导组组长请假。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督导组可对其提前解聘,并根据督导员遴选条件及时进行人员补充。

第十三条  院级督导组聘任及工作方式在遵循本办法的原则上自行制定和管理,并上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反馈,协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治引领与价值导向督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与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对课堂教学、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环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课程思政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对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师德师风的行为,及时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反馈。

(二)理论课程教学督导。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各类课程(含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思政课等)的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督导;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三)实践课程教学督导。对实验、实训、见习、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规范性、过程指导及学生能力达成度进行监督与指导。

(四)研究生专属培养环节督导。对研究生招生复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与正式答辩等关键环节的学术规范性与培养质量进行监督与指导。

(五)教学建设与改革指导。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论证工作,对方案的科学性、前瞻性及与学校定位、社会需求的符合度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基层教学组织活动等进行指导和评估,为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建议。

(六)专项检查与评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专项检查,如试卷命题与评阅质量、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位论文质量、教学档案规范性等,并撰写评价分析报告。配合学校参与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业认证、学位点合格评估、内部专项评估等重大评估工作。

(七)教师教风督导。联合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对教师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管教管学、教学投入、教学态度、教改力度等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学生学风督导。联合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课堂出勤率、听课状态、学习纪律、考风考纪等进行巡视检查,分析学风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投入、学业负担、学术诚信、科研能力及对教学服务的满意度。

(九)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协助教师发展中心,对青年教师、新进教师及教学能力待提升教师进行教学指导与帮扶,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

(十)经验总结与交流。发现和总结教学中的先进典型、优秀案例及创新做法,撰写经验材料,协助做好交流推广工作。

(十一)专题调查与研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信息反馈与整改跟踪。汇总分析督导信息,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反馈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推动形成“评价—反馈—改进—复查”的持续改进质量闭环。

(十三)督导能力建设。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工作报告;坚持学习与研修并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不断提升“督”与“导”的专业化能力与水平。

(十四)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导员在履行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教室、实验室、医院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

(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料(包括:各种教学文件和试卷等);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总结和反映教师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与教学相关的问题向教师、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对督导组提出的问题进 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五)督导组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常规听课制度。针对性地开展新进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反馈意见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制度。配合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开展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有序。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与评估制度。根据学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对主要教育教学环节以及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进行专项检查与评估,促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十九条  例会制度。校级督导组每学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不少于2次,制定督导工作计划,交流督导工作体会,总结督导工作得失,反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研讨咨询制度。针对教学及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益探索,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改方法,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第二十一条  工作汇报与意见反馈制度。校级督导员听课及专项督导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填写各教学环节评价表,同时每月应形成一份教学督导工作小结,以书面形式及时交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整理汇总和分析后,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协助教务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开展教学水平评价、各类考核及评优评先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院级督导组每学期期初应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期末形成一份工作小结,以书面形式提交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第六章  考核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对校院两级督导组每学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对校级督导组进行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每学年度工作的规范性、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附件)。院级督导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院级督导员学年度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实行动态管理,如任期内考核不合格,学校可对其解聘;如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良好,任期结束后,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六条  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员津贴发放。

(一)专职督导员

1. 每月听课及专项督导工作量次数合计不少于20 次,不足20次按完成比例发放:发放金额=(实际完成次数÷20)*月标准。

2. 每月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文件执行。

(二)兼职督导员

1. 每月听课及专项督导工作量次数合计不少于10次,不高于25次。

2. 每月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员考核奖金发放。学年度考核优秀者(评优比例不高于10%),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院两级督导员津贴与奖金所需经费,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出预算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3〕19 号)同时作废。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校级督导员学年度工作量考核标准

http://img.sntcm.edu.cn/HIWCMgjzx/202610/202610200243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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